侵占罪案件司法困境的应对措施/李滨(3)
在司法权与侦查权建立起来的协作机制中,司法权尽管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直接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并出具逮捕决定书,或者在公诉机关起诉后发现案件属于侵占罪而改变定性,但是从司法权的运行规律来看,司法权在协作机制中并没有明显违背诉讼规律之处。法院接受案件的前提是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在认为被告人有脱逃风险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协作式的司法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被告人及时到案的问题,而且也借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及时收集指控犯罪的证据。综合来看,协作机制的建立于侵占罪案件司法困境的缓解乃至破解极有意义。
然而,协作机制毕竟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途径,对于个别影响恶劣或者具有特殊原因的侵占罪案件,法院可能直接以协作之谊要求公安机关以公诉案件侦查并逮捕犯罪嫌疑人,待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之后再行变更定性。此举看似符合协作机制,但从本质上来讲却置法院于主动追诉之地位,违背了起码的诉审分离原则,从司法的长远利益来看并不可取。因此,在实践中当谨慎开展此司法协作机制,并确保司法权在其中的权力运行始终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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