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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活动的天然性缺陷及公证员执业过程中抗辩性思维的培养/洪高峰
摘要:众所周知,公证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法律活动,较之诉讼活动,没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程序,直接进入到认证程序。整个公证活动都是由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主宰的,缺少外部力量的制衡,处于相对封闭状态。长此以往,公证员的思维方式必然呈现单一性等特征,因缺乏对公证对象的深度了解而导致错假证频发。认识公证活动的天然性缺陷,积极培养公证员抗辩性思维,应成为我们整个行业的共识。
关键词:公证、缺陷、抗辩性思维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用相当的篇幅(14-19章)系统地阐述了地理环境决定论,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对居住在那里的人民的性格影响巨大,并进而影响到那里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规定和社会政治制度。毋庸置疑,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任何一种社会职业环境都会给其从业者打下深深的职业烙印。因而一个存在天然性缺陷的职业环境将会严重影响从业者的思维,进而影响着其在从业过程中的处事态度和效率。那么公证活动究竟有哪些特点,它会对公证员的思维方式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公证活动的天然性缺陷及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我们把公证员职业环境和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环境做一比较,可以发现,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环境处于相对开放的状态。以诉讼活动为例,他们在庭审中经历的是完整的辩论、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作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必须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理由的机会并对他方当事人的论证提出反驳或质疑。由此,在诉讼证明中,对特定事实命题的证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证实或证伪,而是证实与证伪交叠进行的论证活动。”①这个过程充满了抗辩性。迫使对立的双方或多方必须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缜密的逻辑思维应对,追根究底,把问题厘清。否则在庭审过程中就会不能自圆其说。
而公证活动与诉讼活动相比较,则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是在没有抗辩的情况下进行的非诉讼证明活动,整个公证活动都是由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主宰的,缺少外部力量的制衡。“公证证明是公证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证事项真实性的认定与宣告。……公证证明中,没有利益上的对立,没有主张事实命题的论证和反驳。既使是在有多方主体参加的合同、协议类公证中,权利义务的分配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决的结果。在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各取所需,互相依存。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互相附和,而不是互相反驳。从某种角度上讲,当事人相互附和的内容和形式正是公证人认识和证明的对象。因此,公证人对证明对象的认识是单向度的。公证证明活动中,公证人认识事物的方向被利益协调一致的当事人左右,他听不到反对者的声音。公证人所能做的,就是对自己看到的、听到的一切进行(法律上的)概括和记录。” ②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或瑕疵,有时即使是常识性的,也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忽略。公证审批作为一种内部制约手段在很多时候流于形式,问题常常是在事后暴露。如在公证书使用过程中出了问题,引起当事人投诉,或在行业内部组织的质量检查时发现问题,而不是在过程中发现,往往无法弥补。更可笑的是有些所谓的行业潜规则,由于缺乏制约(当然也有利益驱动的因素)而长期存在。如金融公证领域公证员不与公证当事人见面的问题,在安徽省司法厅2012年开展的公证质量事故“零容忍”活动中,明确要求各地加以改正,居然遭到了不少公证处的抵制,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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