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赵庆庆(22)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如果这些规定切实得到执行,将有效地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在美国,各个州的保险监督官除了一般的罚款外,还有权利根据统一的《贸易行为法案》,取消或终止那些被发现有欺诈行为的代理人的营业资格;此外,美国大部分州还通过了《保险欺诈法》,我们对那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险代理人还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三、从保险人规范经营上来看
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代理人希望争取到更多的保单,而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下,保险代理人“拉”到保单的数量和自己的收入是直接联系的,所以一些代理人代签保单,代填保单,误导欺诈投保人,欺骗保险人。
所以保险公司有必要改革现有的激励机制,使保险代理人同时重视保单的质量和数量,处理好公司的短期经济利益和长期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的关系。
保险人应当加强对其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保险代理人业务程序流程,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日本的模式是这样的,将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员工来处理,以加强对代理人不当行为以及保险公司的约束;而对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改革的初步想法是,降低首年保费的佣金比例,调高以后各年的佣金提取,以长期的经济利益弱化代理人误导欺诈等短期行为的动机。
保险公司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业务程序,防止和识别代签名,确认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实践中有保险公司建立新契约的100%的回访制度,代理人签单以后,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或上门回访的方式,确认这个签名是否确实为本人签名,投保人是否认可保单内容;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保险合同以及理赔款的签收,保险公司特别进行笔迹核对;利用技术手段识别代签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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