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专利侵权判断的多余指定原则/李艳新
王某某是ZL 02112774.3、名为“汉字句输入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原告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谷歌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经营目的使用了其专利方法,并于互联网上陆续传播了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谷歌拼音输入法的多个版本)。原告认为谷歌拼音输入法落入了该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传播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作为证据,原告提交了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以及数千条汉字输入过程的截屏。原告认为,在使用谷歌拼音输入法输入相应的拼音时,得到的汉字句与涉案专利的汉字输入法是相同的,因而谷歌拼音输入法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则表明:谷歌拼音输入法系被告自行研发,不包含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具有本质区别;用谷歌拼音输入法输入时,如果按照原告专利技术方案所记载的规则无法实现输入结果,且大量输出结果与原告证据不同。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利用键盘进行汉字及语音输入的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非产品发明专利,更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依法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原告对其指控的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2)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包括语音输入法在内的技术方案;(3)原告力图通过举例的方法,推定被控的输入法所使用的数据库与专利技术方案中拟建立的数据库相一致,但由于这种方法不能穷尽所有的汉字句,不具有科学性和实际的可操作性,且当庭验证过程中也发现一些输出目标与结果不同,法院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数据库与原告专利说明书中陈述的拟建立的数据库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4)被告的输入法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即为“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在此,笔者简要介绍一下“多余指定原则”的历史及其在我国专利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多余指定原则(principle of superfluity establishment)又称“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中不含有该项多余特征,仍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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