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若干问题的研究/张澎(6)
4.经营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宏观因素造成外,很大程度与其经营管理的理念、方法、策略有关,剖析许多企业破产清算的原因,有些企业产品很好,大有发展前途,但由于经营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终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因此,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应要求债务人、管理人或新的投资人出具原债务人亏损情况分析报告及重整期间经营管理人员名单、职位配置,着重分析债务人的亏损是否系原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造成的,如果因原管理人员经营失误或管理不当造成债务人严重亏损的,那么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这些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当再管理企业,应当责令债务人、管理人或新的投资人更换管理人员,让优秀的人才来管理企业。
(三)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中清偿比例的确定标准
债务人为了在重整中获得新生,在重整计划中规定债权人要作出的让步,包括规定某组债权人削减债务人清偿比例、延期偿还债务等,债权调整方案一旦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即成为债权人最终获得的受偿比例。破产法未对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作强制性规定,但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中债权清偿比例过低,则影响债权人的利益;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中债权清偿比例过高,可能与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发生冲突,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导致重整失败。笔者认为,审查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既要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又要切实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应从下面两个方面对债权调整方案中清偿比例进行严格审查。
1.严格审查债务人资产及财产状况,根据债务人资产及财产状况,按照审计报告测算债务人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可以清偿每组债权人的比例,确保重整计划能够保证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不少于按照破产清算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比例。
2.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供的商业计划和盈利能力分析报告,分析确认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盈利情况,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确定清偿每一组债权人的比例。防止债务人假借重整之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重整计划表决未通过的审查
对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强制批准的,由于此时关涉的是不同表决组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应严格按照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公平对待和绝对优先3项基本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后,依法审慎作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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