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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若干问题的研究/张澎(7)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除必须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至少有1个表决组同意重整计划。第二,如果不同意重整计划的组别为担保债权人,则该重整计划能够满足其全部债权,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第三,如果反对重整计划通过的组别为企业职工或税务机关,则该重整计划能够全额清偿其债权。第四,如果反对重整计划通过的组别属于普通债权,则该重整计划能够保证普通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不少于按照破产清算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比例。否则,该重整计划就违反了3项基本原则。第五,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外社会保险费用。

(五)重整计划的变更与重整程序的终结

1.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是否允许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变更重整计划,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重整计划的变更在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应当经过何种程序进行变更。较为公平合理的方式是采取与通过重整计划相同的程序,即由受重整计划变更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原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重新表决,通过之后再报法院裁定批准。

2.重整程序的终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即重整计划批准之日为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但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是否应当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终结重整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必须通过裁定方式予以确认,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四、重整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重整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1.司法资源不足。面对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增长、事务繁杂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配置上面临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审判力量不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破产重整案件难以投入大量人力;二是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创新和程序调整较快,法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亟需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2.管理人不能胜任重整工作需要 。一是管理人缺少综合业务能力。被随机指定的管理人仅具备法律、审计或者评估等专业知识,遇到非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往往力不从心。二是缺少经费保障。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破产企业大多严重缺少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开支的资金。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企业资产变现和债权清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被指定的管理人大多不愿垫付资金,造成相关工作停滞。三是市场准入门槛偏低,约束机制不足。目前许多破产企业的资产动辄上千万元,破产管理人权力极大。而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仅数十万元,因管理人的责任出现重大损失时,难以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成效也没有具体的考核评价措施,管理人管理绩效与报酬如何挂钩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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