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若干问题的研究/张澎(8)
3.税费减免困难。资不抵债是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为此,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先后对破产企业出台了政策扶助性文件,但有的部门却在这时终止执行政府扶持政策,使举步维艰的破产重整工作进一步陷入困境。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往往在税收上将破产企业作为非正常企业处理,拒绝企业再开具发票。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时,即使愿支付所开发票税款,也被税务机关拒绝,导致重整工作无法进行。
4.土地和房产分离。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资产变现,受到房、地分离的困扰。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往往是房屋,而附着的土地大部分是国有划拨土地。破产案件资产变现中,房屋常常是由法院司法鉴定处按程序指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处置,土地不属破产财产,国土部门对土地的处理方式不能与法院破产财产的处置及时接轨,又不委托法院与房产同时处置,形成了房、地分离状态,严重制约了破产财产的变现,造成债权人特别是企业职工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二)对策及建议
1.增强破产案件审判力量,注重破产审判人才培养。破产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专门成立破产案件合议庭,对其单独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以提高工作主动性和办案效率。建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每年举行一次破产案件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系统传授最新的破产法知识,通过培训加强法官的知识储备,提高专业技能。此外,省法院、中级法院要适时举行破产重整研讨会,结合司法实践对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题研讨,特别对职工债权、担保债权等特殊债权的保护、推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有效方法、重整的新模式进行重点研究,推进新的规制出台。
2.加强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培训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一是严把管理人名册进出关口。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选任方法,确保有能力、有意愿且各项综合能力强的社会中介组织和人员进入名册,同时设置管理人恶意怠工、退工的惩罚机制,防范管理人的投机行为。二是中介机构联合实行优势互补。建议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互联合,优势互补,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管理人竞争。三是加强管理人的业务培训。法院可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对管理人进行破产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中介机构的素质和破产管理能力。四是争取专项经费保障。各级法院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尽快出台针对企业破产案审理的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并明确对政府专项拨付的经费应当从企业变现的资产中优先偿还。五是打造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建立管理人的考核评估体系,根据管理人的综合实力和业绩进行分级,形成绩优者升级、平庸者退出的优胜劣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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