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若干问题的研究/张澎(9)
3.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破产案件外部沟通协调机制。由党委政府牵头成立企业破产及重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机构。一是加强信息研判。对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各职能机构上报的企业破产预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研究分析,监督指导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予以和解、重整,对于确需通过破产途径退出市场的,及时督促、协助企业启动破产程序。二是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或重整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调动各种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为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或重整财产出售后的办证问题,进一步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税费应积极协调国土、税务等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四是建立企业破产基金,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在破产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债权时,通过破产基金代为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群体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注释:
[1]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2]杨森:《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38页。
[3]李曙光:“关于企业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政法论坛》2002年20卷第3期。
[4]汪世虎:“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1期。
出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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