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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吴纪奎(12)
  五 辩护律师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补偿性赔偿
  被告人因律师失职所受的损害包括自由的丧失以及自由的丧失所附随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对辩护律师失职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性赔偿范围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同丧失自由导致的收入减少以及为了纠正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而花费的费用等经济性损失,才可以获得补偿性赔偿。而有的对于所有可以直接归因于辩护律师失职行为的损失都可以获得补偿性赔偿,同时还允许对辩护律师失职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性赔偿。
  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精神损害难以证明、难以量化,且精神损害的确切源头难以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可操作性;[60]二是让辩护律师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会对刑事司法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是因为,允许对精神损害进行补偿性赔偿会鼓励大量欺诈性或者无端猜测性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涌入法院,[61]这不仅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并进一步激励辩护律师不再参与纠正错误判决的工作。[62]但是,批评者认为,应对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区别对待。在民事代理关系中,代理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以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为基础建立的。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则是以被告人的自由为基础建立的。[63]民事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经济损失,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是微弱的。因此,在民事代理关系中,律师的失职与原告的精神损害之间并不存在紧密的因果关联性。基于此,对针对民事代理律师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有一定的正当性。[64]而刑事失职行为多涉及对人的活动自由、隐私、声誉等基本权利的损害。[65]对这些基本权利的损害一般都会对被告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辩护律师失职行为对被告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可预见的、确定的。相应地,针对辩护律师的失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也都不具有欺诈性或者无端猜疑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对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
  对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存在重大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判例一般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这并不妨碍法官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考虑惩罚和威慑因素。事实上,法官在确定失职诉讼的赔偿数额时都或多或少的会将惩罚和威慑因素考虑在内。[66]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也有分歧。以美国为例,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故意或恶意造成的律师失职行为,才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但如阿拉巴马州[67]的法律则规定,无论是故意、恶意为之,还是过失所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对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均予以支持;新墨西哥州、北卡罗来纳州法律规定,只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恶意实施的律师失职行为,才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内布拉斯加州、伊利诺斯州、华盛顿州等规定,对于律师的所有失职行为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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