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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吴纪奎(14)
  如果被告人受到的损害是由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共同造成的,要进一步合理区分两者责任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警惕将国家赔偿责任转嫁给辩护律师。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这一点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国家赔偿一般很难得到落实,而且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很容易将其受到的损害归咎于辩护律师以获取更多的赔偿,为了自身的利益,司法机关也会下意识地迎合被告人的这一诉求。如此一来,辩护律师很容易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替罪羊。要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合理区分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各自责任的大小;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切实落实国家赔偿责任,并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实现国家赔偿与辩护律师民事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统一。
  在具体的个案中,除了要合理区分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外,还应进一步合理区分辩护律师的责任与第三人的责任。在具体的个案中,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是由辩护律师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他的诉讼参与者造成的,还有可能是由辩护律师与其他诉讼参与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在具体的个案中,法院还应注意审查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防止辩护律师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要建立对辩护律师的失职诉讼与职业惩戒的联动机制,以及相应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民事失职诉讼只关注对辩护律师失职行为的惩罚以及对被告人的赔偿,它本身并不能将不称职的辩护律师清理出刑事辩护市场。[71]这就意味着,仅仅让辩护律师对失职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其不称职行为的威慑是十分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辩护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和威慑效果,应建立对辩护律师的失职诉讼与职业惩戒的联动机制。[72]对因失职行为而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律师,职业惩戒机构应启动职业惩戒程序,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职业惩戒。为了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和职业惩戒对律师的惩罚和威慑效果,我们应进一步规定,在接受委托时,所有的律师都必须向委托人告知,其是否曾因失职被课以民事赔偿责任和职业惩戒以及相关情况,否则要被处以罚款。唯有如此,辩护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三是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收费制度,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力度,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在确立了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制度后,尤其是确立了辩护律师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后,相较于民事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更大。如果不改变现有的辩护律师收费普遍低于民事代理收费的制度,那么辩护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会进一步导致大量的律师退出刑事辩护市场,这会导致被告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更困难、成本更高。为了避免这一不利后果的发生,一方面,我们应改革刑事辩护收费制度,实现刑事辩护收费与民事代理收费的大致持平,甚至略高于民事代理的收费;另一方面,为了缓解刑事辩护收费制度改革给贫穷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大对贫穷者的刑事法律援助力度,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以免贫穷者因辩护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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