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黄贤麟(14)
B公司转让股权的各股东都是独立的自然人,其欲转让的股权之间并无依附关系。从股权转让的限制看,股权转让的表决是以全体股东人数为基数,不是以全体股东所持股权表决权为基数。如果不允许两个以上股东采用“捆绑式”转让股权,其他中小股东因无力整体购买,股权的可转让性将受到严重侵犯。如果不允许这样,那么有些股东也可以规避“捆绑式”转让的无效性。因为《公司法》允许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这样,本欲捆绑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先相互转让股权,使股权集中到一个股东名下,该股东再将其所有股权作为整体对外转让。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因财力有限,同样无法阻止梁某等人的股权对外转让。
综上所述,从转让的股权价值看,数量条件和价格条件等往往是互相影响的,多数股权的价格往往因含有对公司控制权而高于少数股权的价格,若不捆绑转让,可能因其中的控制权丧失,价格将大打折扣,第三人很可能拒绝接受或压价受让剩余股权,不利于股权的转让!因此,在保护张某等人的优先购买权时不能妨害股权的可转让性。 B公司梁某等数个出让股东将其股权集合在一起,捆绑打包整体出让也是同等条件,张某等其他股东在此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后,梁某等股东将股权捆绑转让给A公司不损害张某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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