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黄贤麟(2)
1.股东优先购买权 12
2.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 13
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14
4.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衡量标准 15
5.“捆绑式”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6
参考文献 18
引 言
在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实际出资但没有在公司章程中登记的是否也应界定为隐名出资人,股权对外转让中他们是否被通知和表意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前人有不同的研究结论,有人认为国企改制的特殊性,应赋予其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但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法律属性上仍应归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隐名出资,而不应赋予其股东身份和权利,他们是否被通知和表意股权对外转让不影响登记股东对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对“捆绑式”股权转让的研究意义在于解决司法实务中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数个出让股东将其股权集合在一起整体打包转让是否改变同等条件和是否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对以上两个法律问题的研究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试图用多角度的思路和方法,采用案例分析,归纳总结,并结合相关文献和资料的研究方法得出结论,对在股权转让中避免交易失败,减少交易风险和成本具有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案情简介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扩大其产业链,拟对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施并购,采用股权收购方式。B公司的前身是一家1990年设立的国有企业,原有员工约300余人,2005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登记股东40人,注册资本金2050万元。B公司从2005年改制时起至2010年签定本股权转让合同时止,陆续有原为国企时的魏某等200余名员工退休、离职、下岗,B公司注册资本金部分来源于2005年改制时已退休、离职、下岗的原国企老员工魏某等人的安置补偿金和国家无偿划拨的资产,但上述人员与40名登记股东之间以及与B公司之间均无任何书面持股协议,原国企老员工魏某等人在退休、离职、下岗已领取了数额不等的费用,2010年股权转让时B公司有净资产约3000余万元。B公司章程条款对股权转让行为亦没有特别规定。
B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给A公司的登记股东共计36人,拟转让的股权占B公司总股权的80%,A公司要求B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登记股东36人必须将其股权整体捆绑打包一并转让,以达到A公司对B公司绝对控股的目的,否则A公司不予受让。于是,B公司36名拟转让股权的登记股东于2010年3月6日向张某等其余4名登记股东书面告知拟将他们合计持有80%的股权以总价款3500万元捆绑在一起打包整体转让给A公司,征求意见,同时告之其可以在在2010年4月15日之前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召开股东会。张某等4人2010年3月8日收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答复。2010年4月25日36名同意转让股权的登记股东与A公司签定了以3500万元转让他们合计持有的B公司80%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 2010年4月28日魏某等多名退休、离职、下岗的原国企员工阻扰A公司代表进入B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声称他们虽未在公司章程和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但改制时他们有股份,股权转让合同未征求其意见应属无效;至今尚未完成A公司在B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张某等4人也以梁某等36名股东以整体3500万元捆绑打包整体转让80%股权的方式损害了优先购买权,转让不合法,也没有召开股东会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对梁某等36名单个股东中的某几人的全部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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