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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黄贤麟(3)
二、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第一个焦点:改制时实际出资但没有登记的魏某等国企改制分流员工的法律身份是否属隐名出资人?本案股权转让合同不召开股东会是否违法?不通知他们并征求其同意是否影响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二)第二个焦点:梁某等数个股东的股权捆绑打包一并整体对外转让给A公司这种“捆绑式”股权转让方式是否改变同等条件?是否损害张某等其他不转让股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国企改制分流员工隐名出资人身份,股权转让是否应召开股东会和是否通知隐名出资人并征求同意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国企老员工魏某等人在B公司实际出资,虽未在公司章程
和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他们在退休、离职、下岗时虽已领取了数额不等的费用,不影响他们在B公司享有股东权利,没有通知并征求这些人意见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
2.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登记对外公示的股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已退休、离职、下岗的原国企老员工魏某等人与40名登记股东之间,以及他们与公司之间均无股权方面的明确约定, A公司是第三人,魏某等人是否在B公司出资无关重要,因此是否通知魏某等人征求意见及是否经过他们同意,不影响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捆绑式”股权转让方式是否改变同等条件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为了确保股权的可转让性,对外转让股权的梁某等数个股东可以将其股权捆绑打包一并整体对外出让给A公司,没有改变同等条件,此种方式不损害其他股东张某等人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2.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梁某等人将其股权捆绑打包一并整体对外出让给A公司,变相提高了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此条件非公司法规定的同等条件,此种行为实质损害其他股东张某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属无效或者可撤销。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四、股权转让中几个法律问题的研究结论
没有登记对外公示的股权不能对抗第三人,B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对外公示的没有魏某是股东的记载,A公司不明知B公司是否有魏某等人的实际出资,本股权转让合同没有通知并征求魏某等人的意见,不影响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为了确保股权的可转让性,对外转让股权的梁某等数个股东可以将其股权捆绑打包一并整体对外出让给A公司,此种方式不损害其他股东张某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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