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黄贤麟(4)
在研究以上两个主要焦点问题之前,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明确B公司章程条款是否对股权转让行为有明确约定。
《公司法》第72 条第3 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或鼓励。如章程既可规定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必须获得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可规定不必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等。又如《公司法》第76 条既原则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又在但书中允许章程另作相反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章程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侵害股东固有权利。就本案例而言,B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可以不考虑B公司章程对相关问题的影响。
(一)关于国企改制分流员工隐名出资人身份、股权转让是否应召开股东会和是否通知隐名出资人并征求同意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影响问题
笔者同意前述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登记对外公示的股权不能对抗第三人,B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对外公示的公司章程没有魏某是股东的记载,A公司不明知B公司是否有魏某等人的实际出资,本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征求魏某等人的意见,不影响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股权的性质和内容
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广义的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仅指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讲,通常所称的股权是狭义上的股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上述股权的概念来看,股权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⑴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⑵股权的内容包括参与公司管理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⑶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权利。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争论主要有四种观点:⑴股权社员权说。此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其成员,所以股权是股东基于营利性社团的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含共同管理公司的多种权利及若干类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⑵股东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是将所有权人的意志体现在所有物的利用和处置上。 ⑶股权债权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债权人与与债务人的关系,股权权证即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⑷独立权利说。此说认为,股权既不同于社员权,也非单纯的债权或者单纯的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认为股权就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的权利。总体来说,社员权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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