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初探/沈思言(2)
在我国目前阶段,专家主要包括(1)律师;(2)医师(医生、护士、在医疗部门从事技术工作的其他专门人员);(3)注册会计师;(4)建筑师;(5)公证人;等等。
专家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医师责任是一种专家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说,医师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法性等。但是在法律上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医师,因其受过国家所认可的专门的医学教育,具有医学的知识和技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患者与健康者(如要求医疗美容健康者),因专业知识的严重不均等,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患者在法律上本应当平等的医患关系中实质上处于了弱势地位,依“公平”的理念,医师对其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过失行为(Negligent Acts)、错误(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业务错失(Malpractice)致接受医疗方遭受损害,除因属职务行为而由所在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外,其本身作为与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众相对应的专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负有医师之专家责任,对患者进行赔偿。
什么是医师责任保险
医师责任保险为台湾的称谓方式,我国大陆目前称之为医师职务责任保险,西方称为医疗过失责任保险(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或专家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aty Insurance),是责任保险史上最为现代的一个险种。所谓医师责任保险,就是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医师业务时,因为过失行为(Negligent Acts)、错误(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业务错失(Malpractice),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直接导致病人体伤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医师)负担赔偿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赔偿请求的时候,承保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医师)负赔偿的责任。
医师责任保险不同于医疗责任保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迥然不同。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医疗机构。因为我国也没有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个别保险公司尝试设立了医疗保险条款,并且将医师责任也包含了进去。如: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报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其保险对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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