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初探/沈思言(7)
因素三,接受医疗服务者的职业各不相同,同样的损伤对于不同职业的受害者来说,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的实际摧残程度是不一样的。比如,手指对于钢琴家、喉嗓对于歌唱家和播音员,相对于其他不以此器官为主要职业收入者来说显然是致命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受害者的个体差异,制定一个上下浮动范围更为合理。
因素四,基予社会利益的考虑,我们可否考虑涉及一些无赔款优待条款,比如:为了激励在防灾防损中表现优秀的被保险人,可以规定,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无赔偿案件发生并要求续保时,保险人对于其应缴保费给予10%的折扣 。
(四)医师责任保险基金来源
基金的来源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性质和医师的实际收入和承受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国家、部队等投资的国有医疗机构,医师责任保险的基金来源可以落实在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每年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拨款中专列一项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师责任的专项保险金;第二部分,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每年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机构本身和医师的投保费用;第三部分,由医师从自己的收入中,提取一少部分作为投保金。
对于一些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其基金来源应去掉国家拨款这一项;
对于个体医师,则完全应当以自己的收入投保。
另外,在医师责任保险的具体构筑中还包括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害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医师责任保险险种条款设计、不保项目等问题,留待以后制定具体的细则时再详细讨论。
结语
笔者在卫生部学习期间了解到,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着为在医疗风险较大的科室从业的医师投保,尤其是近两三年,仅以北京为例,北大医院、北医人民医院和天坛医院等,均开始以医疗机构的名义为医生职业投保。保险公司对这种新险种一般保费1元,保额为90多元;同时有每例医疗责任赔付的最高限额,对医疗差错较多,而赔偿不多的医院,这种险种较为合适。
医师责任保险以其独特的优势使我们认真考虑对其进行研究,而在探索研究的过程中,也必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还可能有一些负面影响我们也要关注,总之这是一个很有研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课题,做好这项研究会为医患关系的调整以及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开辟一条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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