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支配”属性辨析/温世扬(8)
[21]同前注[15],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书,第375页。
[2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23]同前注[7],卡尔,拉伦茨书,第282-286页;同前注[15],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书,第375 -377页。
[24]同前注[1],张俊浩主编书,第70页;同前注[1],梁慧星书,第79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林诚二:《民法总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同前注[5]徐国栋书,第168页。
[25]参见龙卫球:《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时策》,《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26]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254页。
[27]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台湾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135页。
[28]同前注[1],梁慧星书,第127页。
[29]同前注[1],姚辉书。
[30]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58年版,第2页。
[31]同前注[1],张俊浩主编书,第146一147页。
[32]同前注[25],龙卫球文。
[33]参见蔡元庆:《对我国公司分类模式的思考—从法律适用的视角》,载《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的前景》(21世纪商法论坛第十届国际学术研讨会),2010年10月30-31日于清华大学,第62页。
[34]同前注[24],龙卫球书,第281 -282页。
[35]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皮文;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310页;同前注[19],姚辉文」
[36]参见[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
[37]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38]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霞文。
[39]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310页。
[40]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霞文。
[41]参见杜颖:《论商品化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 -31页
[42]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霍文。
[43]转引自前注[41],杜颖文。
[44]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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