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评析/胡弘松(6)
(3)在刑事赔偿领域做了重大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对“错误拘留”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错误逮捕”修改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样的修正:首先,解决了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冲突的立法问题;其次,结束了对“错误”(拘留或逮捕)理解不统一的问题;此外,对于刑事逮捕明确采用结果归责原则,结束了以往立法的模糊和不规范状态。
四、对现行立法归责原则之评价
纵观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归责原则的修改是仅作了小修小补,立法思路和框架没用改变。目前立法确定的仍然是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归责和过错归责为辅的一种归责体系。
在行政赔偿领域完全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在司法赔偿领域,对“强制措施、保全措施”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采用过错归责。刑事赔偿领域中,在司法机关侵犯人身权方面:对刑事拘留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但有超越时限的要求)两种情形,逮捕和判决无罪是结果归责,其他两种仍是违法归责原则。在司法机关侵犯财产权方面也没有改变: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对财产的执行是采取结果归责原则。
这里重点说一下刑事拘留的问题。在刑事拘留方面,现行法条表述模糊,影响对归责的理解。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理解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以及“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还是说“违反刑事诉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和“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学者的观点不一致。这两种意见的对第二种情形学者没有异议即采取结果归责原则但是有“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条件限制。矛盾集中在第一种情形的归责原则,而按照第二种观点,确定的是违法加结果原则,更加严格。从目前学者所述看,第二种观点是主流观点即违反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还需“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才有权请求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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