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真的是法律空白?/张绍明(3)
向文明、法制走向健全的体现。
确立“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找到依据呢?完全可以。《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
障法》的39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营私隐私方式
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是第一次从司法实践上肯定了人格尊严权,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
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法院以侵害名誉权为案由立案,以侵害人格权作出判决,说明法律
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性骚扰”是以侵害人格权,准确的说是以侵害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的民
事侵权行为。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在法理上、在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性骚扰”的侵权性质,利
用现有法律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匆忙立法。
人格尊严权在法律上有依据,如果我们明确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公民不但在受到侮辱、诽谤
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在遭受“性骚扰”侵害时同样寻求法律保护。那么“性骚扰”案件只不
过是一类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会有更多的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
人格尊严。这对转变社会风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无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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