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的缺陷与完善/左卉(8)
(七)增加案外利害关系人提起再审的事由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案外人提起再审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生效的裁判涉及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当这种利益对案外人产生不利影响时,案外人怎样去救济不仅是理论需要研究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在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664条至669条就专门规定了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的再审之诉的立法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司法讲公正,不仅仅是对案件当事人公正,对社会也亦公正,如果一份生效裁判即使对当事人非常公正,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不公正的。法律不仅仅保护相对人的的合法权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加以保护。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修改中,可以增加案外利害关系人提起再审的事由,“赋予受到生效的错误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12]
注释
[1] 郑学林: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22页。
[2] 杨素洁,论民事再审事由: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3] 胡炀威,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论文 2010年.
[4] 李浩:“程序公正与再审事由的修订”,《人民法院报》,2007 年 11 月 20 日,第 6 版。
[5] 周晖国:《论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转变》,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5期。
[6] 蒋颖:“对民事再审事由重构的思考”《绥化学院学报》,2008年第三期,第40页。
[7] 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发绿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8] 江伟、徐继军:《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52页。
[9] 曾艳:《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和重构》,《法律适用》2001年第1期,第34页。
[10] 刘玉:“浅析民事再审事由——解读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8期,第92页。
[11] 朱良好:《试论民事审级制度与再审制度的平衡》,载《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1期。
[12] 郑学林:《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第122页,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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