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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途径探究/卢芬(3)

  3、是刑事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

  提高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增强内部科学性的需要。只有切实、充分地保障被害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才能达到维护其实体性权利的目的。从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适应的原理出发,我国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地予以加强和完善。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完善路径

  1、严格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和参与诉讼权利

  对于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通知被害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告知被害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被害人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拥有出庭权,法院有将出庭时间及地点明确传达给被害人的义务;在法庭上设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席位,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拥有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同等的诉讼权利;法院、检察院有相互配合的职责和义务,以保障被害人能及时参与诉讼并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在庭审中应赋予被害人寻问证人权、质问被告人权、意见陈述权、情感表达权等。

  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

  目前,由“执行难”引起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真正的救助的案件有很多。有的被告人确实无可供支付赔偿的能力,且执行机关已经穷尽一切可能的措施而被害人仍不能获得赔偿。我们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收入专项拨款、司法救助社会募捐等方式来筹集救助金,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的来源上,有了充足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对社会中各种利益主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达到平衡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拥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详细规定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但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却只字未提。笔者认为,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最直接的受害主体,他们在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的生活通常是极其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参与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愿望是十分迫切的。法律不仅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且应当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得法律援助权。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详细规定其条件。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应同等对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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