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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完善/樊启荣(12)




注释:
[1]参见[英]M·A·Clark:《保险合同法》中译本,何美欢、吴志攀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843 页。
[2]一般情况下,第三人的身份为何,不影响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但一些特殊身份的主体(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国家或公法人与被保险人利益一致之人)是否妨碍保险代位权的行使,素有争议。参见武亦文:《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类型化分析——以特殊主体为研究对象》,载《法学评论》2013 年第 3 期。本文所指第三人,如无特别说明,不包括这些主体。
[3]一般而言,保险法理上所称之保险代位妨碍,是指因被保险人自己的行为使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或难以实现,从而使保险人将来无法行使代位权向第三人求偿。参见[日]金泽理:《保险法》第 2 分册,成文堂 1991 年版,第 178页。
[4]关于“区分说”与“不区分说”之争,参见林群弼:《保险法论》,三民书局 2006 年版,第 285 -288 页。
[5]参见 Robert E.Keeton,Widiss,Alan I.,Insurance law:A Guide to Fundamental Principles,Legal Doctrines,and Commercial Practices,St.Paul,Minn.;West Pub.,1988,pp.250 - 251.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5]67 号)。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 号)。
[8][日]大森忠夫:《保险法》增补版,有裴阁 1997 年版,第 212 页。
[9]前注[1],[英]M·A·Clark 书,第 841 页。
[10]参见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元照出版公司 2006 年版,第 35 页。
[11]施文森:《保险法论文(第一集)》,三民书局 1985 年版,第 145 页。
[12]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01 页。
[13][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中译本,李立彦译,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358 页。
[14]前注[1],[英]M·A·Clark 书,第 8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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