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期徒刑分等的机能与模式/贾健(5)
笔者赞同五年说而不是三年说的观点,还因为这涉及我国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我国的重刑结构使得我们应该设置较高的轻等有期徒刑的上限,以使更多的犯罪归入轻等有期徒刑的范围,适用相应较缓和的轻刑处理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重罪结构的弊害范围。
从我国刑种的配置来看,一般认为,拘役、管制等轻刑种只能衔接轻等有期徒刑,否则就会导致裁量幅度过大,而我国刑法各罪第一档法定刑配置中,拘役、管制与有期徒刑的衔接点不是三年而是五年,这说明立法者认为“轻刑种”的最上限应是五年有期徒刑而非三年有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亦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界限,也验证了这一点。
三、行刑模式及标示长短刑期执行效果的机能展开
长短期自由刑的划分是随着19世纪新派理论的兴起而开始的。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期越长其刑罚力度越大,在贝卡里亚的“罪刑阶梯”中,自由刑占据显赫的位置,但“刑之阶梯”究竟如何衔接“罪之阶梯”,贝卡里亚却并未给出答案,只是期望“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13}但菲利则怀疑这种“基本点”的存在,强烈质疑惩罚能够对应于犯罪,他说:“如果我们同意弑父罪是最严重的犯罪,我们就可以明确地判定最重的刑罚,如死刑或无期徒刑,然后始可确定一个较轻的犯罪的标准与相应的刑罚。但是,问题在于构成此结构的第一块基石而不在筑于其上的台阶。哪种刑罚是适合于弑父罪的最重刑罚呢?无论是科学、立法,还是道德观念都不能提出一个绝对的标准。有人说:最重的刑罚是死刑;另一些人则说:不,应该是无期徒刑;还有人说:不是死刑,也不是无期徒刑,是有期徒刑。如果有期徒刑是最高刑,那么监禁的期限应该是多少呢—30年、25年,还是10年?”由此,菲利认为惩罚的规定是“最野蛮的”,“人类文明的逐渐进步将导致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而没有惩罚的观念。”{14}这样,新派认为刑罚的力度概念是不存在的,应该被矫正效果所取代。那么,多长期限的自由刑具备或不具备矫正效果,就是需要讨论的了。
关于行刑阶段的短期自由刑到底如何界定,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观点:1.六月说。通说认为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就是指拘役刑。{10}496; 2.三年说。该说从我国的立法实践入手,认为我国刑法分则与有期徒刑有关的法定刑有701个,占法定刑幅度总数的49.5%,所以“3年说更符合我国刑法个罪的司法实际。”{15} 3.六年说。有学者在探讨不同服刑期限的罪犯心理特征时指出“短刑期罪犯,一般指的是六年刑期以内的罪犯。”{16}163另外,还有五年说和十年说。{17}笔者认为,除了六月说,其他各说都已超出拘役刑刑期,进入有期徒刑的范围,因此,与其说是关于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讨论,还不如直接说是关于短期有期徒刑如何划分更为准确。笔者认为,说拘役刑属于短期自由刑自然没有问题,但是说短期自由刑就是指拘役刑则缺乏立法和理论根据。拘役刑所具有的弊端,一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长期的自由刑也同样可能存在。关于三年说、五年说和十年说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将刑罚执行阶段所讨论的长短期有期徒刑混作立法阶段的轻重有期徒刑分等。短期自由刑本是探讨刑期较短的自由刑执行中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的问题,却以立法上法定刑配置为界定根据,明显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关于六年说,笔者认为,虽然从改造心理学角度,可能存在被判处六年或以下罪犯消极对待改造的情况,但是提出以六年作为短期有期徒刑的界限的说法并没有充分根据,事实上,该论者也并未指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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