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思考/姚志阳(4)
最后,政府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信行为。地方政府—方面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常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一旦出现问题又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不少政府部门干扰执法,纵容包庇不如期归还债务的企业或个人,特别是本地企业和居民,客观上也助长了这一不正之风。
三、为信用社会打造法律基础。
1、信用是一种权利。
在美国,人们大可以“举债度日”花未来钱,没有人会动逃债、逃税的念头,因为他们不会拿自己一生的信誉开玩笑。
参与起草《民法(草案)》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民法学博士徐海燕谈到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发展颇有感触:在加拿大,滞交房租、保险费、医疗费,甚至坐公交车不买票都可能使一个人终生烙上不诚信的阴影,他今后做任何事都会受到质疑。在《民法》草案新增的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专家解释,信用权中的信用,是他人对本人在道德、经济上的一种信赖,信用权是本人在道德上、经济上值得他人信赖的一种权利。
已有的法律虽然要求诚信,但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上力度不够,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失信行为。由于现代社会的信用纠纷多发生在经济领域,诋毁他人信用与失信违约一样会造成受害方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在1992年前后,湖南省浏阳市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要贷款,结果违反经济规律,造成贷款呆滞,信用环境较差,银行放贷十分小心谨慎,一度该市贷款只有四五千万元。1997年开始,在企业改制中,各级政府兑现了“不废银行、信用社一分债”的诺言,加速了银行和信用社债务的收回。由于信用环境的好转,该市去年金融机构投放城镇建设贷款一项达1.2亿元。该市副市长张建国深有感触地说:“浏阳缺的不只是资金,而是缺信用。有钱买不到信用,信用却可当钱使。”
《民法》草案信用权条款中还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同时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而什么是征信机构?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信用档案;金融机构建立还贷记录等信用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资信档案--信用信息机制由此建立起来。把信用不良者锁入“黑名单”,把重合同守信用的人列入“红名单”。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根本上遏制失信。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信用经济,若参与市场经济交易的人不能扼守信用,必将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并影响社会交易关系的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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