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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思考/姚志阳(5)
要建立真正的利益导向机制,使得重合同、守信用的人能从中收益;更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即个人破产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者无利可图,并为其逃废债务等严重侵权行为而付出沉重代价。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规范。
破产制度首先应该界定什么样的人构成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人。凡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与交易相关人,向债权人举借债务无力偿还,或拒不履行经济合约中约定的交易义务,有恶意侵权或欺骗行为的,一律列为个人破产的主体人。若是法人企业在举债后不按合约规定履行偿债义务,却有意转移逃避债务,或者不合法规的废债造成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其中的主要责任人应列为个人破产的主体人。法人企业债务人虽没有欺骗行为及转移逃废债的不合法规的行为,却在投资经营经济交易中具有谋取个人私利,以权钱、权权交易接受贿赂、损公肥私等行为,或不按管理规章造成个人决策重大失误导致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其责任人也应列为个人破产的主体人。
在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债权人有权按规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冻结除破产人基本生存保障条件之外的所有财产,让其“入穷籍”。法院受理后,首先核实查封其财产,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方面协同监督。其次,实行公开的法律听证会制度,破产主体人有法定义务公开向听证会陈述有关破产的一切询问,并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若有拒绝或伪造,按破产犯罪从重处罚。对债务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造成债权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缴其个人财产抵偿给债权人外,还应设立具体的刑事责任的量化标准,追究其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从法律规定上限制破产人今后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例如破产人不能从事公务员、会计师、公证人、银行职员、公司法人代表等职业,以加大个人从业的机会成本,使破产人不仅受法律责任制约,而且还受破产后从事职业的约束。
  3、信用共享呼唤法律基础。
  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
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所以,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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