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议制决策功能的实现及完善/周小化(5)
二、实现高效率庭审要求必须规范合议庭的分工
想要实现立法者设置合议庭制度时预期出现的,通过群体决策以达到集思广益,最终产生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结果这一目标,就只有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与责,以具体明确的制度取代抽象的法律语言,来确保合议庭成员积极、平等地参与审判,并明确、共同地分担相应的责任。
(一)影响庭审效率的基本因素
一个成功的庭审应同时具备有效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庭审的有效性应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的要求:(1)通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为正确判决打好基础。(2)庭审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公开,提高审判的公信力。(3)是所有诉讼主体平等参与庭审活动。(4)明确当事人各自责任,通过庭审阐释法律的精神,达到普法目的。一个成功的庭审同时又必须是高效的:(1)庭审程序上:一个案件,视不同情况可以一次或两次开庭,但是每次开庭都应完成本次庭审的任务,为尽可能完成本案的审理任务做好准备工作。一个案件,如果能够通过一次庭审查清事实、做出判决的,就不应当第二次开庭,否则这样的庭审就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庭审。(2)审查案件内容上:庭审前必须提前归纳法庭调查重点和案件争议焦点,为庭审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庭审开始后,要积极调动审判人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通过所有审判成员的独立的、专业的、集体的判断,阐明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快速的做出裁判,最大限度地避免庭审后的人情案、关系案发生。总而言之,一个高效的庭审要求实现程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双重效率。
(二)规范合议庭分工对于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合议庭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审判组织,笔者认为对合议庭成员进行专业分工,是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的途径。
通过对合议庭进行分工,实现人尽其才,可以提高庭审程序意义上的效率。合理的制度能够有效激发人的才能,并能促使其在制度规范内发挥出最大效用。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让各成员从事实、法律等不同方面对案件展开调查和分析,可以有效避免“谁都来管”、“什么都管”带来的现实中的“谁都没管”的不良结果,而是通过成员之间的各司其职实现事半功倍。真正意义上的人尽其才,不是口号式的“共同审理”,而是明确各自职责后的有序展开。
通过对合议庭进行分工,实现人专其责,可以提高庭审实质意义上的效率。分工的第一步是明确“做什么”,第二步则是明确“职责是什么”、“没有履行职责会有什么后果”。合议庭的分工理论和制度构建中,包含了合议庭成员的权责对应机制。通过分工,合议庭成员在明确各自负责事务和所承担的权职责后,可以专心开展工作,合理安排调查和审理进度,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进而实现多人协作、集体智慧的高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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