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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议制决策功能的实现及完善/周小化(6)

  三、我们该如何规范合议庭的分工

  笔者认为,通过对合议庭成员职责进行分工,可以实现庭审的有序和高效,通过合议庭集结规则的变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合议庭成员“各就各位”,实现证明严格程序的可控性。以民事审判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假如庭审过程中由专人负责调查与涉及到案件性质的事实,比如案由到底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义务帮工等;再由专人调查核实赔偿的项目、标准、金额,最后确定赔偿数额;确定了以上两项,再由专人负责查找相关法律条文,确定法律的适用。至此,通过对合议庭成员的严密分工,合议庭分工协作、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互相制约的立法本意自然得以实现。当然,针对个案的不同,对于成员的职责分工可以由审判长临时进行调整。但是,我们认为合议庭分工制度必须明确相应的原则和机制,确保该制度在推行中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一)完善合议庭相关法律制度

  立法的明确,不仅能够表明立法者的态度和立场,更能有效的引导和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基于当前制度上对于合议庭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等法律制度。结合合议庭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当前合议庭审理现状,建议应当规定合议庭参与审理的所有案件均应由全体成员共同阅卷,而不应限于“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一种情形。同时,在承办法官“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职责中,增加“提交合议庭其他成员传阅”的规定。

  (二)划分合议庭成员的各自职责

  《规定》第4条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本文探讨的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是在遵循这一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分工后合议庭成员各自的职责会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对于案件最终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共同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不是分解合议庭承担的责任,而是对根据审理需要对人员从事的具体事务进行分工,旨在分解细化,多头并进,以达到多人协作下的高效率高质量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合议庭的主要职责,笔者认为应对各名合议庭成员进行相应的工作划分:

  首先,审判长负责对全案审理的组织协调,对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组织成员进行科学分工,组织当庭认定的心证展示过程,负责归纳庭审每一阶段的总结,引导当事人、指挥合议庭成员有序庭审,并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理。

  其次,承办法官主要负责案件事实方面的调查,围绕这一职责,承办法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涉案证据的收集。作为庭审和查明案件事实的最核心步骤,承办法官应要求当事人完整提交各自证据、根据诉辩意见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等事项。二是拟定庭审提纲,对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诉求予以完整归纳,并初步提出案件争议焦点和案件调查重点。三是向其他合议庭成员简要汇报案件情况,征询对庭审提纲的意见,确定庭审调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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