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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赵克(6)

  首先是证据问题,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则明确,可按照既定规则运行。在举证期限方面,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一般明显长于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即若在开庭之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给予合理举证期限的前提下,民事争议当事人应在庭审开始前或庭审中提供证据;若在庭审开始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应遵从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或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此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可能因此违背合并审理提高程序效益和效率的初衷。

  其次是审判组织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可以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合议庭审理的模式,排除了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实践中,人民法院正逐步推行行政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的尝试性工作,因此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逐步尝试简易程序的适用并非绝无可能。随着行政诉讼程序的日益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组织的问题上可以随着简易程序在行政审判领域的适用而迎刃而解。

  第三是审理方式问题。附带诉讼的审理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一并审理、一并判决;二是分开审理、一并判决;三是分开审理、分开判决。笔者认为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必太过拘泥于某一种审理方式,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可以一并审理和裁判,而对于案情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以分开审理和裁判。灵活运用审理方式既可提高效率,也可以准确解决争议。

  第四是审理期限,即人民法院从案件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统一遵循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统一适用3个月的审理期限。否则难以达到构建行政附带行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彻底化解纠纷的最初目的。而对于审理期限的延长,应分别适用对应的诉讼法律的规定。

  第五是裁判方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可结合审理方式作出,除开必要分开审理分开判决的,均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并判决,只是在判决书中分开对行政和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论叙。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就附带民事部分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则与行政部分一并判决。

  4、上诉问题。一审作出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或民事任一部分不服均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应统一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仅对行政或民事部分上诉,说明其已自动放弃了对另一部分的上诉权,对此人民法院无需再进行审理。但而二审法院均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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