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赵克(7)
5、执行问题。行政附带民事判决全部生效之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执行。若当事人对行政或民事部分上诉,应分别处理:仅对民事部分上诉则可先行执行行政部分;仅对行政部分上诉则宜等待二审最终裁判后再执行。
五、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而《行政诉讼法》实施这二十余年正是中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阶段。二十年前的法律条文对日益复杂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已显得机械和狭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法律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在面临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尤其是行政、民事交织的复杂法律关系时,期望能准确及时的找寻到具体明确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作为指引,以彻底化解纠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直未被纳入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化解行政与民事交织的争议有其重要的功能,是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结合现状适时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审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具体的操作依据,改变我国目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空白的状况,促进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行政诉讼原理》 马怀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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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法总论》 陈敏,三民数据1999年版。
(8)《行政审判问题研究》 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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