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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人格尊严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张绍明(13)
(四)、我国行政法规中把性骚扰定位于“流氓”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行政处罚的规定。把性骚扰定性为“流氓”过于简单,仅仅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难以应对众多复杂的性骚扰现象。能不能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像日本专门针对公务员制定的《性骚扰惩治基准》,让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反性骚扰的先头兵。

结束语

我国对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研究的远远不够,法律如何关注性骚扰,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找到反性骚扰的法律依据,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以人格尊严权为基石,明确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特点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以此为基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性骚扰的性质、特点、案由、举证责任、赔偿责任,既可避免因立法不慎给法制建设带来不利,又能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法律真空,是我们目前应对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最好的选择。

(欲了解本人的详细观点,请参阅本人所著〈〈反击性骚扰〉〉一书,该书已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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