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张绍明(7)
第一,它首次冲破将性骚扰界定为“性别歧视”范畴这一国外传统观念,国情不同,法律将性骚扰纳入调整的范畴也不同,西方国家过去和现在都是将性骚扰视为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这是因为性骚扰在西方国家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主要表现为男性对女性的侵害,法律从保护女性的角度规定它为一种性别歧视行为,并通过判例等形式将性骚扰范畴由男性对女性的骚扰扩大到女性对男性的骚扰、同性之间的骚扰,由直接的性骚扰扩大到间接的性骚扰。同时,像美国将性骚扰定位于性别歧视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保障公平就业法律提起性别歧视之诉。我国的国情不同,我国的性骚扰既表现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也表现为公共场合的性骚扰,还有包罗万象的家庭生活中的性骚扰。在我国,性骚扰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不是性别歧视而是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我国没有完善的保障公平就业法律体系,法律上将性骚扰定位于民事侵权更为合适。
第二、它首次提出性骚扰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概念。如果说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行为,它侵犯的是他人的平等就业权;如果说性骚扰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到底是什么权利?按照我国权利分类,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性骚扰应该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但它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什么权项?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的权利,我国人格权一般分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仔细分析一下,用现有人格权内容中的哪一项来解释性骚扰行为的本质都不合适。要想明确性骚扰到底侵犯了公民人格权中的什么权利,必须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人格尊严权。当前学术界并没有把人格尊严权作为人格权一个单独的权项。是不是没有单独把它作为一个权项就不存在人格尊严权,不是。自从启蒙主义者提出“天赋人权”以来,人格权不但在法律上平等,而且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之中。隐私权过去也不是人格权一个单独的权项,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如今已为理论界和法律所认同。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作为做人尊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承认人格尊严权并不困难,只是理论上如何去研究和认识人格尊严权,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我国法学理论上有一般人格权概念,人格尊严权并不为理论界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了人格尊严权这个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它与一般人格权的关系是怎样?是当前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