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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隐性合伙人是否有请求权/叶文炳(2)
证明(即其与原告张金合伙买店的证明)真实性,但由于被告李德不能用其它有
效证据来反驳,因此,该证据虽是孤证,但还是有证明效力。因此,原告作为隐
性合伙人存在是已经有足够的法定证据。但由于其它证据都证明只有被告李德一
个所买该店,基于房产权重于法律形式的保护和排他性。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不
能作为显性合伙人进行保护。本案的原告可以作为隐性合伙人存在,目前法律虽
然对隐性合伙人保护来没有规定很具体,但与显性合伙人相比也有降一格的法律
保护规定,具体可以从善意第三人取得权来诠释。“合伙财产处置,未经合伙人
同意,无效。”这是对显性合伙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定,而对隐性合伙人权利的
保护只能从第三人善意取得有关规定来界定,“第三人取得某项财产权利时,如
果是善意的,就有效,否则无效。”这是法律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因
此,从法律递格立法技术来看,对隐性合伙人保护是有一定条件,但有条件并不
能等于没有诉权,因此,原告有请求权(即诉权)。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理由如下:
请求权和胜诉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两种最基本权利,其中请求权是提起诉讼的基
石和实现胜诉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从本质来看,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
请求,只能基于债权或物权或其它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相对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体现为相对性、请求性;而胜诉权则是通过法院对其提出
的请求权,依法定程序进行审视、考量、思辨,并最终获得支持和确认的权利,
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从请求权性质来看,她是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法
律关系而获得一种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某事民主体是否具有请求权,那
就要看其基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提出什么样的请求,从现行的诉讼有关规定
来看,所有的权利关系人或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关系所延伸的权利受到侵
害时,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
从本案来看,原告张金与被告李德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伙买店契约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关系,这是明确的,但原告张金与该店之间是处于什么样的关系呢?由于该
店是以被告李德名字购买的,虽然手续未完整,但已经实际交付,从我国物权折
中原则来看,物权关系已经形成,该店物权权利人是被告李德。物权是一种对世
权、绝对权和排他权;而债权则是一种对特定人权、相对权和非排他权。从权利
的性质可以看出,物权中的支配权的效力要比请求权强硬,其法律上的效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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