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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隐性合伙人是否有请求权/叶文炳(3)
为支配权的优先权。但是本案中的店面既负担物权的支配权又负担债权的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支配权优先实现,这就是支配权的排他性和对世性所决定的。物权
在法律上属于支配权,债权在法律上属于请求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请求权的约束力,也就是第二种意见所说的隐性合伙关系产生请求权
的约束力)。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一般优先实现,
也就是说一个仅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以他们的债权,是不能够排斥他人即
第三人的正当权利的(也就是第二种意见所说的善意取得)。但是不管怎么样在
当事人之间自然会发生请求权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则能排斥第三人的非正当权利
(即第二种意见所说的恶意取得)。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告张金有请
求权(即诉权)。
另外,在本案来看,原告不仅有诉权,而且还能胜诉,因为被告陈胜在法律递格
中就是第三人的地位,那么作为被告陈胜是否在该店买卖中无过错,是善意呢?
显然不是,原因有三:第一,因为该店无合法手续,属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的房产,被告李德与被告陈胜就该店的买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不得转让。”因此,他们就该店面进行买卖是存在违反法律的过错。第二,被
告陈胜以低于市场价5万元买来该店,主观上显然存在非善意的行为,他们应当想
到价格如此便宜应当有问题,主观上也有过错。第三,2001年12月2日,被告陈胜
与被告李德为了逃避缴纳房产交易税,竟要求龙岩市甲房地产公司跨越被告李德
重新签订假的房产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条款和时间恶意倒签等违规行为,主观上
具有明显恶意。综上所述,在法律上被告陈胜不能作为善意的取得人存在,因此
,被告李德与被告陈胜之间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的诉请也应当得到保护。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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