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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下)/孙斌(5)

第四十一条〔人数统计〕被派遣劳动者应作为用工单位从业人员中的劳务派遣职工进行统计。

兰泉:本条规定与《征求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一致,建议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明确后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兰泉:建议本规定在正式文件发布半年后开始实施,这样有利于用人、用工单位有充足的时间纠正前期适用劳务派遣中的错误行为,同时也让用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前期错误适用劳务派遣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给予后期劳动关系调整的时间。

附:
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上)
http://bbs.chinahrd.net/blog-784991-295914.html

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中)
http://bbs.chinahrd.net/blog-784991-296153.html

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下)
http://bbs.chinahrd.net/blog-784991-296245.html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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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http://community.chinahrd.net/home.php?mod=space&uid=784991&do=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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