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法律错误溯源/班天可(11)
(二)非债清偿和法律错误
当行为人基于法律错误而对不存在的债务作出清偿(condictio indebiti)时,倘依传统的理解—“法律的无知有害”,非债清偿似乎不能得到救济。但情况并非如此:罗马法上,“若有人因无知而作出清偿,可依该诉权请求返还。但是,若他明知债务不存在,则丧失返还请求权。” (Ulpianus, D. 12, 6, 1,§1)也就是说,无论非债清偿起因于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只要不是“明知”,就不会影响不当得利之诉。下面介绍两个条文:
Valens, D. 36, 1, 70,§1:当你被要求返还所有遗产,你自愿地接受了,而且返还时没有扣除四分之一。尽管很难相信你返还财产是基于错误而不是出于履行遗产信托,但如果你确能证明没有扣除遗产的四分之一是基于错误,那你还是可以把多返还的四分之一讨回来的。
Ulpianus, D. 36, 4, 1 pro:如果某人被禁止请求提供担保,但他还是这样做了,继承人可否请求返还保证金,以使自己从担保中解脱出来?如果继承人在交付保证金时明确知悉自己没有必要提供保证,那继承人不能获解脱。但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无须提供保证,那将如何呢?他可以请求返还。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无须提供保证是基于对法律的无知,他也可以请求返还保证金吗?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会说出正确的结论:他可以请求返还。可是,如果他们为此甚至订立了相关条款,那保证人可以被赋予一个抗辩权吗?有力的见解是,他可以享有一个抗辩权,因为保证的提供是在完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做出的。
D. 36, 1, 70, § 1记述了遗产信托的继承人对贝加苏元老院决议(SC Pegasianum)的法律错误。根据公元前40年的法尔其第法(lex Falcidia),被继承人用于赠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财产不能超过总财产的四分之三,类似近代民法中的特留份请求权;此后,贝加苏元老院决议又扩展了法尔其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遗产信托的受益人向继承人请求返还财产时,继承人也有权留下财产的四分之一。但倘若继承人不知道自己可以留下四分之一,误将全部财产返还的情况下,他可否主张法律错误?瓦伦斯认为,尽管证明“返还财产是基于错误而不是出于履行遗产信托”很困难,但只要继承人完成了举证,就可以讨回那四分之一。
D. 36, 4, 1 pro也涉及遗产信托。自奥帝时代起,遗产信托被赋予强制力,受益人有权向遗产的继承人请求返还。为了避免无力偿还的出现,法务官创造了一种叫做遗嘱恪守担保(cautio legatorum servandorum causa)的制度。法务官可依受益人的申请,命令继承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预防遗产损耗(D. 36, 3, 1 pro)。这样的措施固然确保了受益人的利益,但对继承人却略显苛刻,作为一种回避策略,被继承人经常在遗嘱中明文禁止受益人向继承人请求提供担保。但问题是,继承人往往误以为这样的禁止条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错误地向受益人交付了本无须交付的保证金。此时,继承人可否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保证金?这就是D. 36, 4, 1 pro所处理的法律错误的问题。乌尔比安认为,继承人当然可以请求返还,即便保证金的交付是基于对法律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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