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法律错误溯源/班天可(12)
综上,非债清偿的案件中,虽然在举证上多少有些困难,但只要克服了困难,无论清偿行为是基于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行为人都能够获得救济。
(三)刑责和法律错误
罗马法中,对刑事责任的法律错误原则上不救济,但有例外。正如前文中的保罗意见中所示,对家子的借贷是一种罪,但是25岁以下的贷款人可以例外地得到救济(Paulus, D.22,6,9 pro.)。Mommsen补充说,女性和无经验的人可获免责,但前提是,法律错误的对象不能是“以道德为基础法律”。[36]例如,通奸罪中,即便是女性也不能主张法律错误;而在乱伦罪中,只有违反万民法的罪行才不允许主张法律错误,市民法则允许(Papinianus, D. 48,5, 39, pro et § 2)。相反,说起“不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那就要数税法了。
Marcianus, D. 39, 4, 16:§ 5神圣的哈德良规定,主张无知的人也应支付关税的罚金。§ 6神圣的马可·奥理略皇帝和康茂德皇帝在复函中规定,海关承揽人没有向通关的人讲解税法的责任,但是不能误导前来咨询的人。
可见,在古罗马,不懂得关税规则的人只要去问,海关承揽人有正确解答的义务。咨询的可能性是不允许主张法律错误的前提。如果海关承揽人误导了通关人,那通关人就可以主张法律错误。这样判断标准在现代刑法中依然有生命力。[37]
(四)时效取得和法律错误
Pomponius, D. 22, 6, 4:时效取得(usucapio)中,法律错误不会带来利益,相反,事实错误则会带来利益。
Paulus (Pomponius) , D. 41, 3, 31:时效取得中,法律错误永远不会给占有人带来利益。对此,普洛克鲁斯说,如果监护人在买卖开始之时或在买卖完成很久以后因错误而作出追认,不可能发生时效取得,因为存在法律错误。
彭波尼认为,时效取得中法律错误不会带来利益。至于原因,D. 22, 6, 4语焉不详,必须参考D. 41, 3, 31,因为两者在彭波尼的原著中系前后文关系。[38] D. 41,3,31记述了占有人(买受人)对监护人的事后追认的错误:罗马法上,监护人必须当场同意被监护人的买卖行为,事后的追认无效(Gaius, D. 26, 8, 9, §5),物的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移,买受人只是物的占有人,但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一点。一年后,监护人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买受人可否主张时效取得?彭波尼的立场是,不知道监护人的事后追认无效是对法律的无知,会妨碍占有人的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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