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法律错误溯源/班天可(13)
总体而言,彭波尼说“法律错误不会带来利益”时,只针对时效取得的案件,而且只针对其中的占有人,不可推而广之。这里,彭波尼只是以法律错误为工具,为时效取得设立尽量严格的要件:占有人必须对占有物的所有权保持充分的确信且确信不能基于法律错误,毕竟取得时效是一个建立在牺牲他人所有权之上的制度。在现代民法中,这一目的是依靠对“自主占有人的善意无过失”要件的严格解释而达成的,而在罗马法中,相同的目的却在法律错误的视角下完成了。
(五)期间和法律错误
对期间的法律错误的话题,在保罗的意见中也出现过(Paulus, D. 22, 6, 9, § 1)。身为军人的家子被战友立为继承人,但不知道有利于自己的谕令,误以为自己没有继承资格,错过了承认继承的熟虑期间(cretio vulgaris),但因军人的身份而例外地得到救济。除了承认继承的熟虑期间,遗产占有制度(bonorum possessio)也时常诱发法律错误的问题。罗马法上,除了市民法(法律、元老院决议和谕令)的继承制度之外,还有一种基于法务官法的类似于继承的制度—遗产占有。如果遗嘱上有七位证人的封印,法务官可以不审查是否践行了市民法规定的要式,直接允许继承人按照事实对遗产的占有。[39]这个制度的启动以继承人的申请(agnitio)为前提,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个程序要求,就产生了法律错误的问题。《法典》中有这样两条规定:
C. 1, 18, 3:如果你从父权中解放出来,却未能在一年之内请求遗产占有,你不能以不知道法律为由要求保护。
C. 6, 9, 6:关于《永恒告示令》(edictum perpetuum)中规定的遗产占有的申请期限,即便是妇女也不会从对法律的无知中获益。
可见,如果行为人因对法律的无知而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几乎不可能受到保护。近代民法中,期限的错误通常不被看作是“错误”的问题,而是对起算点的解释的问题。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条文中使用的是“视为”,也就是说,即便受遗赠人能够证明没有表示是基于错误,也不可能获得救济。只不过在罗马法中,期间的起算点问题被当作“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问题被统一处理。
(六)小结
上文的五类法律错误中,物的权属错误和非债清偿的案件不适用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的区分,而涉及法律强行性效果的错误,如刑责、时效取得、期间等则适用。适用最为严格的是期间,除了军人,几乎不存在例外。其次是刑责,军人、妇女、25岁以下的人和无经验的人可以成为例外。时效取得的案件中,“法律错误不带来利益”作为时效取得的限制手段只针对占有人,没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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