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法律错误溯源/班天可(19)
[11]保罗的意见中引用了拉贝奥(Labeo) ,彭波尼的意见牵扯到尤里安(Julianus),本文将一并论述。此外,泰伦提•克莱门斯的意见“最不公平的就是,相对于拥有‘知’的人而言,同样的‘知’对他人有害,或者说,一个人的无知使他人获益”(Terentius Clemens, D. 22. 6. 5)和乌尔比安的意见“对于不知道某一事实的人,过分的无知是不允许的,但也不要求细致入微的探求:因为,‘知’应当评价为,既排除过分的懈怠和极度的散漫,又不强求如告密者一般的好奇心”(Ulpia-nus, D. 22, 6, 6)都涉及人类所应有的“知”的问题。由于这个话题不直接针对法律错误,暂不列人本文的研究范围。
[12] vgl. Kaser/Kntltel, Rtimisches Privatrecht, 19. Auflage, Munchen 2008,S. 327-328.
[13]罗马军人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除了承认继承的期限被放宽之外,他们所立的遗嘱也无须具备市民法所规定的要式,不是因为别的,就是因为“他们特别无经验”。参见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14]Vassalli, Iuris et facti Ignorantia, Studi Snesi XXX, 1914=Studi Giuridici III, Milano 1960, 430f. zitiert vonWinkel, Error iuris nocet: Rechtsirrtum als Problem der Rechtsordnung, Zutphen, Holland 1985,S. 115,Anm. 1.所谓篡改( interpolatio),指《国法大全》的编委在条文的编选过程中对备选的谕令和法学家意见进行的增删修改。由于《国法大全》编纂之时西罗马帝国已灭亡,身为东罗马帝国的皇帝,优帝意识到二者间必然存在时间、空间甚至文化上的鸿沟,为了减轻法律与适用对象之间的不适,优帝赋予编委以删改的权限。参见碧海纯一等编:《法学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第48页。
[15]笔者倾向于D.22, 6, 9,§3的最后一句系篡改,原因有三。第一,在D. 22, 6, 9, § 2—D. 22, 6, 9, §3的前条—中,保罗也引用了拉贝奥,属赞同性引用。第二,在D. 50, 17, 108中,保罗坦承“在几乎所有的刑事诉讼中,年龄和经验因素都会给行为人带来好处”。可见保罗也认为,法律经验的匮乏可以成为救济法律错误的因素。第三,在有关遗产占有制度(bonorum possessio)的D. 37, 1, 10中,保罗提到了法律咨询和法律错误的关系。遗产占有是法务官创制的一种特殊的遗产继承方式,如果想启动这一制度继承人必须在一年内申请(C. 1, 18, 3),但很多人不知道这个程序,错过了申请期限。保罗说,“遗产占有的情况下,对法律的无知不可能将请求权从期限的延误中起死回生。即便在继承开始之前,对于被指定的继承人而言,期限已经开始起算;因为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已经死了,他自己又是最近的血亲,而且他有咨询他人的可能。此时,‘知’不是指精通法律的人的‘知’,而是指他可能拥有的,或通过咨询比他更有知识的人而可能获取的‘知’。”(D. 37, 1, 10)可见,保罗也认为法律咨询的可能性是拒绝救济法律错误的前提。综上,保罗的立场和拉贝奥相差不大,不存在对拉贝奥的著述进行批判性引用的动机。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