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浅析/赵龙(2)
二、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现状
从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发展来看,国家和政府一贯重视对出狱人的保护工作,自建国以来,根据国情的变化,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原则。对出狱人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
1.在制度保障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出狱人保护工作机构, 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六级网络组织机构, 同时建立了以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出狱人保护制度【4】。
2.在法律保障层面,配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各部委以“意见”、“决定”、“通知”等形式下发了一系列法规及文件,对这项工作的性质、对象、工作目标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发展逐步走上了依法进行的轨道。
3.在实践操作层面,现行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落实户口、安置就业、生活救济和管理教育四个方面。保护形式多样,较为普遍的是社会帮教和帮教安置协议,个别地区成立了回归人员管理站、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中心等形式【5】。
(二)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起步较晚, 加之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 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都面临着极大挑战。目前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第一,出狱人回归社会后,受歧视现象严重,他们需要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如果其自身不能正确对待这一问题,极易产生怨恨或自暴自弃的态度,进而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已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流动人口日益增多,人户分离已成为普遍现象,这造成部分出狱人回归社会后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第三,虽然在各政府部门推动下,各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也积极参与了出狱人保护事业,但现阶段民间参与度远远不够,目前的民间力量主要是半官方的社会团体,真正中立的民间团体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第四,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来看,缺乏系统性,实践操作上也有所欠缺,与出狱人保护的法制化发展轨道不相符合。
三、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中,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包含了出狱人社会保护的部分内容,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的政策,并建立了以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制度,具有出狱人保护的一般特征,但是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并不能完全代替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但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着极大挑战,由于一些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淡化、相关立法滞后、组织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整体质量下降,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地区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明显上升,影响了社会的安宁【6】。因此,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不应当只局限于安置帮教的范围,而应当从更宽广的视野中进行深化和完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