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浅析/赵龙(4)

  具体而言,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并借鉴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改革的经验,在司法部设立出狱人保护司,负责全国性出狱人保护事业的管理工作,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相对应的机构,负责地方的出狱人保护事业的管理工作。由出狱人保护司发起设立出狱人保护协会,各省、市、县级政府辖区设立出狱人保护分会。出狱人保护协会为建立在城市社区和农村村民自治基础上的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在制定章程后向司法部(而非民政部)申请登记。出狱人保护协会应吸收大量的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具体运作应由协会章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审核出狱人保护协会章程、监督检查出狱人保护协会的工作,来领导管理协会的工作。

  (四)制定出狱人社会保护法

  出狱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仅仅靠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是不够的。虽然监狱法等法律规定了涉及出狱人保护的个别条款,但仅是原则性规定,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规范出狱人保护的法律。因此必须使其规范化、法律化,把出狱人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其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此外,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可以明确出狱人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以立法形式推进出狱人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

  (五)充实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具体内容

  西方国家对出狱人所采取的援助和保护措施多种多样,如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宿场所,为身体有疾病者提供医疗保健,对心理负担过重者提供心理辅导,对经济困难者提供生活救济金,帮助进行职业训练和提供就业信息等。在德国,出狱人被纳入国家失业救济范围。我国对出狱人保护的形式,则主要有安置就业、社会帮教等。在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充实出狱人保护的具体内容,使之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例如,应加强对出狱人的生活指导、心理疏导,使其以良好的心态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出狱人重返社会基金会,负责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性服务工作,如进行法律援助或职业训练等经费的募捐与收集,等等。此外,对于那些出狱后确实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人员,可以考虑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帮助出狱人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使其在出狱后尽快找到一份合适工作以自食其力【9】。

  参考文献:

  [1]田维.出狱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合理界域[J].时代金融,2011(10)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