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公民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宪法保障/宋小卫(3)
3.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
(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是名誉;
(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6)
不难理解,随着大众传播的普及和发展,要想在现实生活中兑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的上述自由,就越来越需要对公民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自由和权利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护。这是因为,在当代社会,大众传播是人们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共享社会文化资源的重要渠道和普遍需要。(7)同时也是公众参与国家政治进程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世23年之后,联合国大会在其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中,不仅再次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权利,(8)而且另设专条强调了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应更加积极地促进大众媒体充分满足儿童的交流需求。该公约第17条规定: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二十九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9)
《儿童权利公约》的上述规定,一方面昭示了良好的大众传播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当然,它对所有成年人的“社会、精神、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也勿庸置疑地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认识,已随着社会传播的物质条件和交流理念的变化有所进化和拓展。
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权利,是一种“不受……干涉”的自由,这种自由要求国家和其他义务人抑制自己的作为,避免采取可能侵扰它们的行动而妨碍其享有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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