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问题/郭建龙(5)
对于具体的条件设定,笔者认为应该分为必要条件和选择条件。
(一)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是每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设定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笔者认为,这四条是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的需要遵守的法定条件。从规定的内容看,此类法定条件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和矫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改造,因而是每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都要设定的。
(二)选择条件
《刑事诉讼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不一定所有条件都设定。为了使条件更具针对性,应当根据实际案情、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犯罪嫌疑人自身存在的问题等,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境遇、犯罪性质等有针对性地设定考察条件,做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比如为了实现犯罪嫌疑人自觉接受管教,形成自律的意识,应该主要设定定期报告情况的条件,不得与特定人会见、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等条件;为了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要求犯罪嫌疑人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等条件,增加其社会认同感,多接触社会正能量;为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设定要求其接受心理辅导、阅读指定书籍、观看指定影片、书写矫正报告等条件,有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是家庭关系冷漠,可以开展家庭课堂帮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家庭;对于有吸毒或者网瘾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设定要求其到一定机构接受毒瘾或网瘾戒除的条件。
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和法律后果
(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为了能够保证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决策程序必须规范。笔者认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首先要遵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要求起诉的,应该提起公诉。同时,要听取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适合附条件不起诉时,按照检察机关现在的案件审批和决定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基于社会大众对检察裁量权可能被滥用的担心,为了提升附条件不起诉的准确性,防止司法腐败,在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也可以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决策过程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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