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问题/郭建龙(6)
(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不起诉实质上是一种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待诉权”。其最终结果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虽然是一种结果待定的决定,但是作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一种正式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必将会对案件当事人及案件本身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从司法实践中,表现最为直接的后果有以下三个:
1.刑事追诉权暂时中止。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虽然不是最终结果,但是,毕竟是检察机关的正式决定,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同时,也就表明其将享有的起诉权附条件地暂时搁置。因此,考察期限内,刑事追诉权应暂时中止。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笔者认为,最能体现追诉权中止的,就是非经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不得随意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在考察期限内,非经法定事由也不能再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讯问。待考验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决定提起起诉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2.对被逮捕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变更强制措施。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能处于被羁押状态。而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就是给轻罪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机会。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就要变更强制措施。而要把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呢?笔者认为,只能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因有三:一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需要完成一定的设定条件,对自由出入的要求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遵守监视居住的规定必定会限制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履行一定条件,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衷。二是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三是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往往基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好的帮教条件,并且其社会危险性较小,能够提供保证人,这也为适用取保候审奠定了基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是否解除扣押、查封、冻结物品。有学者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就要解除扣押、查封、冻结款物。但是笔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虽然都有悔罪表现,且一般认为不会有实施自杀、逃跑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但是附条件不起诉毕竟是一种最终结果待定的决定。如果此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一旦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需要提起公诉,有可能会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也将损害被害人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对于被害人的涉案款物可以解除,但是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物品不应该立即解除。应该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48条、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款物,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后再解除扣押、查封、冻结。对于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需要没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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