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问题/郭建龙(7)
四、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和考察认定
(一)考察组织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刑事诉讼规则第49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但是,实践操作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的具体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承办案件的公诉或者未检部门,还是由本院负责社区矫正的监所检察部门呢?笔者认为,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属于待定,有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也有可能提起公诉。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帮教,直接承办案件的部门必须参与,并且实现案专办,承办人应该负责案件的始终。因此,在最终结果未作出之前,应该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具体牵头操作。
但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施帮教考察是一个系统、经常性的工作,且要持续6个月以上1年以下,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目前公诉或者未检部门多存在案多人少的现状,单靠检察机关公诉、未检部门的力量还不足。刑事诉讼规则第49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笔者认为,应该充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力量,形成检察机关牵头,妇联、团委、公安、基层组织全方位参与的帮教考察体系,建立帮教组织,共同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管教工作。
1.在内部,要充分发挥未检部门和监所检察、派出检察室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刑式丰富的帮教考察活动,帮助期望上学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回归学校,帮助年满16周岁、志愿工作的孩子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使他们能够充分的融入社会,感受社会的温暖和关怀,在正常的工作生活环境中寻找回归的感觉。
2.在外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庄、家庭等协作配合,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的考察。有学者称,可以仿照取保候审制度,设定考察期间的“保证人”。笔者认为设定保证人可以提升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力度,为了方便监管,应当由其监护人担任保证人,检察机关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保证人协助考察组织考察监管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
(二)对考察期间表现的认定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