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问题/郭建龙(9)
2.违反所附条件的程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之规定,刑事诉讼规则第500条之规定,是否做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一个是看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的监督管理规定、是否犯新罪或者是否有其他需要追诉的罪;另外一个就是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就说明,不是所有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和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都要提起公诉,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笔者认为,认定“情节严重”,一是看是否由于不履行义务造成了严重后果;二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多次以上,实践中,一般以三次为多次。
以上只是笔者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中发现的问题的浅显分析,更加规范、细致的研究,还需要实践和理论界的深入探讨。
(作者系山东夏津县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93页。
2、《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陈卫东,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3、《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154页。
4、《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蓝向东。
5、《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后果研究》,郑良军。
6、《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性问题研究》,郝静、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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