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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廖旭东(3)


  个人所免交团体会费,北京市律协带了个好头,在笔者看来,其他地方的律协不一定也能象北京市律协做到不收个人所的团体会费,但至少,应做到将个人所的团体会费与合伙所区别开来,减免个人所的团体会费.


  根据国家税收征管的规定,我国律师行业税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在2010年之前,税务机关对律所征税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2010年后,税务机关要求对律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税.据统计,在核定征税方式下,我国律师业承担的税率,占收入的9%-15%.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含营业税及其附加)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


  笔者认为:国家对个人所,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由于个人所规模小,人员少,业务量小,因此,对个人所不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应采用核定征税为宜.


  (三)支持和鼓励律师到个人所执业


  当今在我国律师界,非常强调律所的大型化、专业化、公司化,认为这才是我国律师发展趋势.主管部门对个人所也并不看好.其实,这是个误区.


  有几百年律师发展史的西方国家到目前为止,大型所也只是其中少数,其国内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仍是由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中小律师事务所承担.美国有一半的所是个人所,或者5人以下的小所。


  目前香港共有律师事务所700多家,合伙人超过10人以上的较大型律师所只有26家,个人投资的律师所占44%,绝大部分律师所为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所。


  因此,个人所的发展,是今后我国律师发展的重要部分,律协和主管机关应对现有的不利于个人所发展的政策,进行修订.为律师到个人所执业创造条件.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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