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公正评价的法理学思考/亓宗宝(2)
社会公众是案件涟漪效应的波及者。生活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可以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进行监督、评价,作出认同、合作、抵制等肯定或否定的回应。一般社会公众的评价主要是基于正义与良知的道义性评价,其底线是公民个体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社会公众评价应反映了法律的本质和精神,体现法律的社会性和人民性等法律理性特征。然而,社会公众没有参与诉讼活动,大部分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诉说或媒体网络,把自己看到、听到、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个案情况,融入己见相互传播,道德观内化于心的社会公众的评价标准因其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不同而受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虽然直接利益并未受损,但会形成自己的判断并引起心理上的变化,当评价过低时,就会产生仇视心理,借助一定的案件爆发出来,声援、支持、参与,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自媒体、新民主时代的到来,网络凭其广泛影响力和放大功能,成为公众评价的最大平台。司法案件历来是媒体钟情的新闻“富矿”,每个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都极有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尤其是一些不公案件的负能量,极具颠覆性杀伤力。实践中,要针对我国社会转型、矛盾叠加,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需求日趋多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频发的社会现实,针对社会评价的时空性、主观性、道德性等特点,侧重于从伦理道德、民俗常理等角度的评判现实。司法实践中,要立足个案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加大司法公开、舆论引导的范围和力度,提高重大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回应社会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裁判,垒筑司法公正的宏伟大厦。
从哲学范畴说,理性源自感性,质变依存量变。个案的公正,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是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累加因素。法律只有经过法官准确适用到个案事实,才能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认同,要靠公正法官的个案裁判来倡导引领。因为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