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制度/李晓月(3)
1、不偏离作品原意的原则
不偏离作品愿意,是指在采用不同方式传播已故作者的作品时,要保持原作品中的事实、人物形象、故事的情节,不得随意改变、增加新的故事情节或人物,偏离原作品的中心思想。
2、合理利用原则
著作权合理使用 ,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对个人利益进行一定程度限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强制手段。
合理使用一般适用于对作品的财产权方面。而针对已故作者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样也需要按照合理使用的原则。此处的合理使用,其目的应当是为了采用新的传播方式来传播原作品。
四、我国当前著作人身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著作权法从立法之初,所保护的重点就是著作权权利人的财产权。我国第一部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该法令的立足点是放在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方面,并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1]。我国现行的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该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明确将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排列到财产权前面。第二十条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性保护,没有期限限制。 同时,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明确了侵害作者对作品人身权的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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