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制度/李晓月(5)
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国家版权局,但是在该部门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中,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对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从1990年9月7日我国《著作权法》出台至今,已有20多年,针对已故作者作品的人身权机构的设置问题,却迟迟没有解决,无法使用国家公权力来保护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对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措施及侵权责任,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
保护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应是绝对禁止任何人对该作品进行改编或在制作成影视作品时对故事情节进行剪辑。笔者认为,只有在修改或改编后的作品明显与原著思想不相符的情况下,保护权人或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予以制止。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种类与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对侵害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责任。侵权人在侵害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予以明确,致使保护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成为没有实质内容的法律规定。
五、我国当前著作人身权保护方面需要完善的内容
一个民族的发展历程,也是该民族文化的发展历程,民族文化的发展过程,同样也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过程。任何一部好的作品,都离不开前辈们留下的知识和经验,都是在前辈们的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在前辈作品的基础上来创作新的作品,是历史文化发展的需要。一部好的作品,其社会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比如,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在作者的笔下就是正义的化身。孙悟空的正义形象,影响了无数代人。如此好的传世佳作还有许多。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将深受世人喜爱的古典名著,在不偏离原作者思想的情况下,将其改编后,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将其制作成影视、动漫等作品,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并不违背民族文化发展与传承的宗旨。反而更能弘扬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但是,如果仅为了利用古典名著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与大众的好奇心,对原著进行改编后,其内容明显与原著产生分歧,对有些人物或事件的描述完全歪曲了已故作者的思想,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合理保护已故作者作品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对民族文化传承同样具有非常深远的重要意义。
1、确定对已故作者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
保护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以国家公权力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但是由该部门的哪个单位来负责具体保护事务,没有予以落实。因此应当将保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该单位的具体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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