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制度/李晓月(6)
2、明确保护权的具体权限
对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只规定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权的享有人,没有将保护人享有哪些权利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保护权的具体权利与责任。
3、设立切实可行的侵权责任制度
对侵害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方式及侵权程度不同,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需要立法机关予以明确,以便保护权人和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有可循之法律依据。
4、界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人的范围和期限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取得对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权后,在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享有的保护权继续由其继承人继承还是消灭?如果该权利允许一代接一代的继承,那么众多保护权人对保护权的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以及保护权人的身份如何确定等都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人的范围和期限,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六、结论
保护已故作者作品的修改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单纯是对作者个人人身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正确传播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的保护。建立一套科学的保护已故作者作品人身权的法律体系,对发展和传播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针对当前随意改编已故作者作品的行为,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予以重视,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已故作者的作品内容不被随意改编和篡改。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p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5p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19-320p
[4]任燕. 《河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95p
(作者:李晓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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